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 青开发〔2008〕10号 ★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 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7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 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优秀人才选拔激励力度,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区级拔尖人才),是指在本行政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专业能力拔尖、创新能力突出、代表本区领先水平、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各个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三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优秀青年人才(以下简称区级优秀青年人才)是区级拔尖人才后备队伍,是指在本行政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骨干作用突出的各学科专业领域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四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届,每届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资格,采取“全出竞进”的方式重新确定人选。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每届管理期均为四年。 第五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选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人选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区级拔尖人才人选年龄在55周岁以下,区级优秀青年人才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推荐人选需在本区工作满两年,且近四年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职业技能、企业管理或其他行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方面,推荐人选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家部委、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前四位人员;获得一项以上省厅(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四位人员或青岛开发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获得两项以上省厅(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四位人员或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三位人员。 (二)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转化为生产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承担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鉴定、验收或评估,证明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前三位完成人;或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成果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作为前三位人员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在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省、市文艺创作“精品工程”等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专著,在该学术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 第九条 在职业技能方面,推荐人选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有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贡献突出,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区内本职业(工种)中较有影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或取得区级以上“技术能手”或相关称号,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人员。 第十条 在企业从事领导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管理措施,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青岛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推荐申报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在社会其他各行业领域中,业务水平拔尖,成绩显著,在本系统享有较高声誉的,可推荐申报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 第十二条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期内的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的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首席技师,不再列入选拔范围。除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外,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不纳入参评对象。 第三章 选拔程序和待遇 第十三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选拔工作同步评审,分类进行。按照好中选优原则依次确定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人选。 第十四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程序为: (一)政策公开。公开发布选拔政策、选拔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人选申报。报名可以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也可以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术团体举荐由专业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个人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荐。报名时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依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选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四)专业评审。在按专业分类的基础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对参评人选成果进行专业评审。 (五)酝酿研究。以专业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拟定入围人选名单。区级拔尖人才人选由工委(区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研究确定。 (六)社会公示。审议确定的入围人选需进行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工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调查、核实。 (七)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人选,分别经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和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区级拔尖人才称号由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授予,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称号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授予。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的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政府津贴。管理期内区级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津贴,区级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津贴。 (二)健康查体。每年免费享受一次健康查体。 (三)休假考察。区级拔尖人才管理期内可享受两次免费休假;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管理期内可享受一次免费休假。 (四)培养扶持。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在科研立项、专业培训、学习进修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发挥培养对象在项目攻关、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吸收其参与科研课题和项目研究,努力为其创新创业活动拓宽空间。 第四条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之下,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统一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各项培养管理制度,对管理期内的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实行制度化管理。 (一)走访联系制度。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听取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建言献策制度。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结合专业所长和岗位工作实际,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提出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建议和研究成果。 (三)业绩报告制度。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四年奋斗目标,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四)实绩考核制度。建立考绩档案,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每年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业绩情况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按照“不合格、合格、优秀”评定考核等次,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五)目标管理制度。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管理期内要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大胆创新,管理期内至少取得两项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创新性成果。同时要结合专业特点,在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内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有发展潜质的青年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的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区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三)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入选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 (五)管理期内有一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保留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调出本区或专业工作有变动,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区级拔尖人才和区级优秀青年人才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即予取消,追回已发放津贴,不得再次申报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分别按每位管理对象每年5000元和35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开委[2001]59号)和《关于推荐选拔跨世纪青年学术、工程技术带头人工作的意见》(青开组发[1997]8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办法 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2008年9月17日发 |